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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盘星案例 | 两度谈判:颜星宇律师为当事人解决典当利息困境,挽回百万损失。


在错综复杂的金融纠纷领域,每一次成功的调解都凝聚着律师团队深厚的专业素养与不懈努力。近日,我所就成功处理了一起颇具挑战的典当利息纠纷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满意的结果。


案情简介


当事人与典当行之间在利息问题上产生了严重分歧,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面对这一僵局,当事人果断选择委托我律所专业律师团队介入,期望借助专业力量打破困境。


接受委托后,我律所律师团队迅速展开行动。通过仔细查阅案件材料,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利息、24%法定利率以及LPR 4倍等三种方式,精确计算出应还金额数据表,这一关键数据成为后续谈判的有力支撑。


同时,团队深入检索该地区涉诉典当行的所有判决案例,全面剖析法院的审理思路,做到知己知彼,为谈判策略制定提供坚实依据。


第一次谈判


首次谈判过程可谓是剑拔弩张。谈判伊始,典当行态度强硬,寸步不让,多次引用《典当管理办法》来驳回我方提出的和解方案。但我律所律师团队毫不退缩,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多次重申并强调关键观点:


《典当管理办法》属于行政规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而且,典当行与当户签订的动产抵押借款合同,明显违反了《典当管理办法》中关于典当行经营业务范围的规定;其办理的动产抵押借款业务,也不属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双方你来我往,激烈交锋,这场谈判持续了长达4个多小时,最终双方决定各自重新审视对方方案,约定日后再进行面谈。


第二次谈判


第一次谈判虽未达成最终协议,但为后续的沟通奠定了基础。在第二次谈判中,基于首次谈判的充分铺垫,典当行的态度出现了明显转变,其领导亲自出面与我方协商解决方案。我律所律师团队乘胜追击,凭借专业的谈判技巧和对案件的精准把握,与典当行进行深入沟通。最终,双方成功达成一致,以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金额圆满解决纠纷。


当事人家属对我所律师团队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专业表现、辛勤付出给予了高度认可,特意定制锦旗送到律所,表达诚挚的感谢之情。这不仅是对我们工作的肯定,更是激励我们在未来继续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强大动力。


在复杂多变的法律环境中,我所将始终秉持诚信、尽责、勤勉、专业的态度,为客户排忧解难,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


知识拓展


问:如何查询典当行是否需要具备相关资质,以及如何查询其是资质信息?


答:典当行业需取得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该资质可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查询,也可以拨打当地商务部门、金融监督管理局、典当行业协会电话进行查询


问:典当行不得从事的业务有哪些?


答:典当行不得(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二)动产抵押业务;(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四)发放信用贷款;(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问:典当行未与当户签署当票或者未办理抵押登记是否影响典当关系的成立?


答:实务中有些情况是典当行虽具备典当资质但未出具当票,法院也认定了双方系借贷关系,在这里展示三个案例方便大家了解法院的裁判思路。


案例(一):(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763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虽然本案中信邦典当公司具有从事典当业务的资质,其与康信公司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约定以康信公司的房产做抵押担保,向康信公司发放当金,但信邦公司就该笔业务并未出具当票,故信邦公司与康信公司之间不符合典当关系成立的具体要求,应认定为企业间的借贷关系。


案例(二):(2020)鄂0102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当票是当事人之间建立典当法律关系的必要要件,信邦公司作为具有典当借款资质的公司,其从事典当业务时应按《典当管理办法》出具当票。但信邦公司就2016年10月27日1,000,000元借款未出具当票,另4,000,000元借款续期时亦未出具当票,双方以《股权质押典当合同》《续当合同》《补充协议》代替当票的行为违反《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相关规定。因此,双方就1,000,000元借款未形成典当关系,而是借款合同关系;就4,000,000元借款在续期时由典当关系转化为借款合同关系。本案应为借款合同纠纷。


案例(三):(2022)陕0302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因原、被告之间并未就约定的当物办理抵押登记,原告亦未出具当票,双方应为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所主张综合费用亦应认定为利息。案涉《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值得一提的是本案虽然被法院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但是判决中逾期还款利息仍然按照年利率24%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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