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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盘星案例 | 从办理的一起妨害药品管理罪案例解析非法销售含特殊成分烟弹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2023年2024年期间,被告人甲伙同被告人乙,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替来他明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仍违反药品管理法规,从上线彭某处以每颗150元至170元的价格购进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烟弹,再以每颗180元至300元的价格对外贩卖。 2024年1月二人在武汉市汉南区协和医院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乙驾驶的车辆中查获11颗烟弹,经鉴定均含替来他明成分。案发后,二人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同期,被告人丙同样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替来他明危害人体健康,从彭某处以每颗90元的价格购进含替来他明的烟弹,以每颗150元至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干某等人,共获利15000元。2024年1月,丙在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凯德广场海底捞门口被抓获,民警从其车辆中查获21颗烟弹,鉴定均含替来他明成分,案发后其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争议焦点

1.被告人甲、乙、丙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2.三人的犯罪情节是否影响量刑

3.法院对三人的刑期、罚金及缓刑适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分析

  (一)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构成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本案中,替来他明属于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物质,且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三被告人明知该成分的危害性,仍非法购进并销售含替来他明的烟弹,其行为均符合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构成要件。

 (二)量刑情节的法律意义

1.坦白: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于坦白,可从轻处罚。

2.认罪认罚:三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

3.退赃:三人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属于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体现了悔罪态度。

 

法院查明及裁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且上述犯罪事实有抓获经过、微信交易记录、鉴定报告、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结合其犯罪获利、查获烟弹数量等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三被告人均被判处相应有期徒刑及罚金,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违法所得及查获的涉案物品均依法处理

 

案件难点突破

妨害药品管理罪案件涉及药品性质认定、主观故意判断等难点,处理过程需结合法律与专业知识。

首先,涉案物质性质认定难:判断某一物质是否属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未批准药品”,需结合司法鉴定(如成分分析、危害性评估),而此类鉴定涉及专业医学、药学知识,对司法实践提出较高要求。

其次,主观故意证明难:被告人是否“明知”物质危害性,需通过交易价格、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综合判断。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人供述证实其明知替来他明的危害性,为故意犯罪提供了关键依据。

此外,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的责任区分:甲与乙系共同犯罪,丙为单独犯罪,法院需根据各自的获利金额、行为分工等区分责任,确保量刑均衡。

 

律师建议

1.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规:药品事关人体健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及含毒有害成分的物质,切勿因贪图非法利益触犯法律。

2.涉案后积极配合调查:若不慎涉及此类案件,应及时如实供述罪行,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以争取从轻处罚。

3.留存证据协助维权:若发现他人非法销售涉药危险物品,可留存交易记录、物品样本等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维护自身及社会公众安全。

药品管理秩序关乎公众生命健康,任何试图突破法律底线、非法获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唯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才能共同维护安全的药品环境与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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