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朱女士2021年12日与A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在2年的合作期限内,朱女士为A公司从事网络直播全平台的独家合作,保底收益为每月4500元,每月直播有效天数不少于26天,每天有效直播不少于6小时,停播累计超过20天视为根本性违约,因A公司未支付保底收益,朱女士于2022年4约日停播,A公司起诉朱女士,要求支付60000元违约金和律师费8000元,朱女士与A公司多次协商未果,遂找律师寻求专业建议。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合作协议》的效力及仲裁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律师分析
本案的违约金约定过高,已超出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显然过分高于朱女士停播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并且A公司未按约定向朱女士发放保底收益,A公司也并未对平台和朱女士的作出大量投入,不存在主张60000违约金的经济损失。关于违约金数额的确定问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
仲裁委查明及裁决
仲裁庭认为,本案《合作协议》双方当事人主体适格,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并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事项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 143 条、第 465 条、第 502条的规定,本案《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关于违约金60,000元的仲裁请求,仲裁庭认为:违约责任应以填补损失为原则,违约金作为当事人以意思自治设置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应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违约金数额不应过分高于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A公司并未就其实际损失、对被申请人的培养投入程度及预期利益损失等事实提供相应证据,亦未就被申请人通过直播实现的收入进行举证,即申请人无法证明其所遭受损失、合同履行后其可以获得的利益以及被申请人因签订合同所获得的利益情况。结合本案合同履行情况,朱女士的过错程度等事实并综合考虑开播时长等事实,依据《民法典》第585 条第2款的规定,仲裁庭酌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6000元。
律师建议
无论是新手主播,还是已有较高商业价值的网红主播,选择与MCN签订合约的目的是希望通过通过其公会来获得更多的宣传、积攒更多的人气以及获得更好的收益。但是,许多MCN公司在合作协议中设定不透明的合同条款、剥夺主播权益、不履行承诺、不提供资源、过度控制、甚至存在侵犯人身及隐私权等违法违规的操作。所以,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务必要小心这些条款。所以我们建议主播在遇到合作或解约问题时,及时咨询律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应对策略,同时做好证据搜集工作,梳理事实脉络、寻找固定MCN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存在违法违规的相关证据等,与律师讨论并制定合适的维权方案后再行动。主播网红维权及解约可能是一个复杂且漫长的过程,需要有耐心和决心,同时应做到一切行动都合法、合理、有据可依,保持冷静和专注,遵循法律程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