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代购是指由代购商或经常出入境的个人帮消费者购买商品,这些商品或尚未在国内上市,或价格更加美丽。海外代购行业近年发展迅速,随着监管部门对“假海淘”打击力度的增加,行业日趋规范,但仍有一些消费者陷入维权难、索赔难的困境。
近期,定盘星律所便接到这样一份委托,当事人曾多次通过某代购商购买包包,均顺利拿到代购商品,但此次已付价款但对方迟迟未交付商品,当事人心急如焚,遂委托定盘星律所助其维权。
付款不发货
被告游某系海外代购商,原告谷某曾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游某购买包包。2023年10月-11月,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下单2个腋下包、2个半月包、1个奶茶马蒙包、5个黑武士洗漱包、8个nicenano包,共计18件商品,支付货款9万元。但原告仅于2023年12月收到1个半月包、3个黑武士洗漱包,其余14件商品均未收到。
定盘星律师表示,本案中,原告和被告联系购买相关产品,原告提供产品的型号及信息,被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原告报产品价格,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即完成购买。因此原被告双方的行为符合买卖合同关于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特征。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货款,并支付利息。
定盘星律师提醒大家:对于海外代购,消费者要保持谨慎的态度。实务案件中多见微信私人代购,该种代购方式大多依靠熟人之间的信任,双方很少会专门针对各个交易细节都进行约定,同时也缺乏像正规购物网站的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消费者如遇付款不发货、售后问题等,维权难度较大,可向律师咨询如何救济自身合法权益,以防万一,尽量选择实体店或正规网购平台。
收到假冒产品
2015年左右,原告章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白某。2017年7月起,因经营需要,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购买阿迪达斯、耐克、彪马等品牌的鞋子。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期间,原告向被告支付共计100多万元。
因客户反映出售的鞋子系假货,原告于2018年6月1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谎称从美国奥特莱斯商场代购商品,先后多次向原告销售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运动鞋,销售金额数额共计80多万元。
本案原告因经营需要,通过微信向被告购买品牌鞋子,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在销售过程中,将明知是假冒耐克、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出售给原告,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原告有权依法请求撤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被告作为过错方应当依法返还货款并赔偿原告相应损失。
定盘星律师提醒大家:附带购物小票、进出口海关凭证……不少代购以此来证明自己货真价实。然而,有些所谓“外贸原单”为山寨;有些商家从国外往国内邮寄空纸箱,只为获得国外邮戳,再将国产货装入“国际纸箱”;甚至伪造购物小票、回收真品证书。
作为涉嫌假冒伪劣产品的纠纷,需要证明两个问题:
一、谁在何时以何种价格卖给了我何种产品:需要买方提供基本证据,来证明整个交易过程。如买卖双方的身份、与卖方协商的消息记录、物流过程中的通知、包装、付款凭证等。
二、这个产品可能涉嫌假冒伪劣产品:作为买方可向工商或公安部门提出你认为是假冒伪劣产品的理由,至于它到底是不是假冒伪劣产品,需要工商部门或公安部门的认定,甚至需要专业机构的鉴定。
海外代购/网络销售
近年来,“海外代购”逐渐成为跨境电商领域的热门词汇。现实中,打着“海外代购”名义,实际从事网络销售活动的行为时有发生。
“海外代购”和“网络销售”法律性质不同,法律责任也大相径庭,在具体案件中应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结合合同成立时商品所有权或实际占有的归属,探究合同条款的内涵与当事人的真意,揭开“海外代购”的面纱,准确界定法律关系,依法确定权利义务。
判断网络交易中的“海外代购”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应符合以下要件:
第一,海外代购商品的网络页面应有代购服务的明确说明,即应以引人注意的方式告知购买人产品属于海外代购;
第二,海外代购商品一般应从海外发货,购买人为实际入关申报人及相应税费承担人;
第三,海外代购商品如在网络交易平台上架,应被列入代购类。
委托合同关系项下,判断代购商品是否为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应以首次销售地的法律规定及相关标准为依据。国内购买人以产品无中文标签,无检验检疫证明等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为由,主张代购人承担销售者责任的,不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