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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盘星案例 | 委托教育机构办理扩招入学,违约后全额退费维权成功

一、案情速览:委托办理扩招挂读未果,退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20239月,原告委托被告教育咨询公司、被告李某办理通过扩招进入某校挂读并取得统招专科毕业证事宜,双方签订《2023年扩招委托协议书》,约定服务费60000元,被告承诺20244月左右学信网可查到原告学籍信息,若未查到则全额退费,未成功入学也需在约定时间内退款。

 

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分三次支付全部60000元费用,款项均支付至被告李某账户。但直至20255月,原告始终未能在学信网查询到约定院校的学籍信息,也未成功入学。原告多次与二被告协商退费事宜,均未达成一致,遂委托律师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退还60000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和律师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二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二、律师维权关键动作:紧扣合同约定,锁定双被告共同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告能成功维权,核心在于律师精准梳理案件事实,紧扣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明确被告违约情形及责任主体,具体体现在三个关键环节:

 

1. 举证违约事实:固定核心证据,证明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

律师向法院提交《2023年扩招委托协议书》、转账记录、原告与二被告的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清晰证明双方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原告已足额支付费用,且被告承诺的学籍查询、入学事宜均未实现,直至原告诉讼时仍未履行核心合同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符合合同中全额退费的约定条件。

2. 锁定责任主体:明确与公司为共同合同相对方

被告李某辩称其仅为公司监事,并非合同主体,但律师提出反驳:案涉协议首部明确甲方为公司与李某,落款处有公司盖章及李某按捺手印,且李某为案涉全部费用的实际收款主体,其行为应认定为共同履行合同的行为,故二被告均为合同相对方,应共同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最终采纳该意见,认定二被告需共同担责。

3. 主张合法诉求:按法定标准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明确费用承担

律师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主张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44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从约定的最晚退费日期2024423日起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并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判决结果与法律启示:委托服务需明确约定,违约后及时依法维权

 

1. 法院最终判决

 

- 被告教育咨询公司、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合同款60000元;

- 二被告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44月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若二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 给委托人及服务机构的双重启示

 

1)委托人:委托服务慎签合同,留存证据及时维权

 

- 委托办理升学、办事等事宜时,务必与对方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履行期限、退费条件、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同时确认合同相对方的主体信息,避免仅与个人口头约定;

- 支付费用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等可追溯方式,注明款项用途,留存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合同原件等全部证据,便于后续维权;

- 若对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及时与对方沟通协商,协商无果的,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通过诉讼等法定途径维权,避免拖延导致证据灭失或权利受损。

 

2)服务机构:依法依规提供服务,恪守合同约定义务

 

- 教育咨询等服务机构应在经营范围和法律规定内开展业务,不得作出无法实现的承诺,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条款应清晰明确,履行合同过程中及时向委托人反馈进展;

- 公司经营过程中,避免个人账户收取公司合同款项,防止个人与公司责任混同,若员工以公司名义履行职务,应规范相关手续,明确权利义务;

- 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与委托人协商退费等事宜,避免因违约引发诉讼,承担额外的资金占用利息、诉讼费等成本。

 

本案中,律师通过固定违约证据、锁定共同责任主体、主张合法诉求,帮助委托人成功追回委托费用并获赔资金占用利息,既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委托合同纠纷的维权提供了清晰思路。

 

我所将持续聚焦合同纠纷、教育服务维权等领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从证据收集、协商谈判到诉讼维权全程护航,让当事人在权益受损时能“有法可依、有律可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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