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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盘星说法 | 从办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体会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重大意义


新法速递


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针对民法典实施以来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亟须解决的争议问题,进一步予以规范,该法将于2025年2月1日施行。


这一司法解释的发布可谓是紧跟时事,对实务中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在该司法解释未发布前,我所办理过一起离婚后发现夫妻一方隐瞒财产的案件,律师对此案感触也颇深。


案情简介


杜女士、杨先生于 1993 年登记结婚,于 2013 年登记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就婚内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分割财产时被告杨先生隐瞒了一套房产未进行分割,该房产登记由杨先生利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登记在杜女士、杨先生名下,原告杜女士均不知情。离婚后,杨先生准备处置隐瞒的房产,但需要共有人杜女士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杜女士遂知晓。

 

案件难点


一、取证困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于被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举证责任在主张分割的一方。然而,由于一方很难知道对方的详细财产信息,即使向法院申请调查,也必须提供财产线索,这导致取证过程复杂且困难。


二、财产转移和隐瞒手段多样


隐瞒财产的一方可能采取多种方式转移或隐瞒财产,如将财产转移到亲属名下、虚假过户、变卖资产等。这些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且可能涉及第三人,使得举证更加困难。另外,一些财产如公司股权收益,如果配偶不是公司股东,则对公司经营没有知情权,难以举证其收益状况。原告杜女士并不知晓杨先生是否还有其他隐

瞒的财产。


律师推进及调解


案件推进过程中,律师积极与对方当事人沟通,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一、房产归被告杨先生所有;

二、原告杜女士应当配合被告杨先生办理上述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三、被告杨先生向原告杜女士支付涉案房屋分割款共计 27 万元,其中于 2023年 10 月 15 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杜女士支付 2 万元,于 2024 年 10 月 1 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杜女士支付 10 万元,于 2025 年 10 月 1 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杜女士支付剩余 15万元;

如被告杨先生未按上述约定(逾期或未足额)向原告杜女士支付任一期款项,则原告杜女士自被告杨先生逾期之次日起可就全部的剩余未支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分析


离婚后发现夫妻一方隐瞒财产,可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收集证据,如银行流水、房产证明、车辆登记等,以证明对方存在隐瞒财产的行为,这些证据需能清晰反映出被隐瞒财产的存在及相关信息。


其次,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要求其如实交代隐瞒的财产并进行合理分割。若对方愿意配合,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交收集到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情况,对隐瞒的财产进行重新分割,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注意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当事人应在时效内及时行使权利。


预防夫妻一方在离婚时隐瞒财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及早约定归属。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财产约定一旦生效,财产分配也必须依约进行。


二、掌握财产状况。不将财权交给一人,房产证书上注明自己为房产共有人。拥有企业股份的,要关注财务报告、资产审计报告。有资金投入股市的,要关注资金对账单,掌握资金流量,以便及时发现套取现金而后转移、隐匿的行为。还要防止对方以亲友名义购买房产,离婚后再过户到自己名下来转移财产。


三、保存相关凭据。可对大宗存款设联名账户,单独设立的账户更要多留心账号、储种、存入地。同时,要注意收集产权证复印件,家具、电器、贵重首饰购买发票,股东出资、财务报表、开户行、账号等书面证明,以便日后提供证据及线索。


四、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发现对方可能转移财产时,为防止私卖房产、汽车等,可根据情况紧急程度,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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